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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浦区东方中学绩效工资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16-12-29    作者:东方中学

青浦区东方中学绩效工资实施办法

(三届九次教代会通过)

根据《关于上海市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沪府办[2009]111号)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和《青浦区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为切实做好我校实施绩效工资工作,结合学校实际,提出以下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及基本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义务教育法。通过实施绩效工资,推进建立科学长效的分配激励机制,推进学校人事制度的改革,推进教师队伍的建设,逐步实现多劳多得、优劳优酬,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工作的积极性、创造性,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整体办学水平。

二、基本原则:

⒈ 坚持“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

⒉ 坚持“多劳多得”、“优劳优酬”的原则。

⒊ 坚持效能管理,注重绩效的原则。

⒋ 坚持倾斜一线、合理拉开档次的原则。

⒌ 坚持岗变薪变,待遇能高能低的原则。

6.坚持有效设置、平稳过渡原则,认真梳理、有效借鉴原结构工资、年终考核奖等分配机制或办法,健全并完善绩效工资分配与激励机制,使新绩效考核方案与原分配办法实现有序衔接,平稳过渡。

三、实施范围和时间:

范围:2009年1月1日在编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列入本校实施绩效工资范围。

时间:绩效工资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四、绩效工资的构成:

学校绩效工资=岗位津贴+工作量(课时)津贴+绩效奖励

五、绩效工资发放标准与办法:

1.岗位津贴:主要体现教职工的工作年限和岗位责任。岗位津贴是学校根据上级相关部门统一制定的不同岗位和等级的津贴标准,由学校按月发放。

2.工作量(课时)津贴:主要体现岗位工作量多少、责任大小和难易程度。工作量(课时)津贴的计算办法,由学校根据市教委《关于调整本市中小学教师周任课时数标准(试行)的通知》【沪教委人(95)第40号】文件精神、区教育局的有关规定以及学校的实际情况制订。工作量(课时)津贴由学校按月发放。

具体实施办法根据附件一:《东方中学工作量(课时)计算办法的方案》执行。

3.绩效奖励:主要体现对教职工额外完成的工作量(课时)补贴,对学校发展做出突出成绩的奖励。绩效奖励的办法由学校根据《区教育局关于绩效奖励考核的指导意见》的精神,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订。绩效奖励分基础奖和实绩奖。

具体实施办法根据附件二:《东方中学绩效奖励的方案》执行。

六、有关说明:国家和本市原津贴补贴项目、标准的处理

1.根据国家规定,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同清理规范义务教育学校津贴补贴结合进行。

原国家规定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的年终一次性奖金和班主任津贴项目,予以取消,其标准归并纳入绩效工资总量。

原本市规定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的津贴补贴项目(含国家出台的项目、标准,本市提高标准的部分),包括地方职务(岗位)津贴、医保补贴性工资、地方生活津贴、八类地区工资补贴、体育教师补贴等特殊岗位津贴、教育工作者津贴、物价补贴、伙食补贴、回族等少数民族物价补贴和伙食补贴、郊县工作津贴、海岛工作津贴、婴儿牛奶补贴、中夜班津贴、住房提租补贴、夏令补贴、增收节支奖、节编奖、书报费、年终一次性奖金中的地方职务(岗位)津贴部分,校长职级制工资中的级等工资和能级工资,以及本区和单位自行发放的津贴补贴等项目,予以取消,其标准归并纳入绩效工资总量。

2.国家规定发放的教龄津贴、特级教师津贴、特殊教育津贴、政府特殊津贴、粮油补贴、上下班交通费补贴,以及本市原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支教人员补贴、选派青年志愿人员赴云南扶贫补贴、选派干部赴西藏等省市补贴等项目和标准继续保留,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量。

3.新参加工作的大学本科(含获得双学士学位的本科生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及以下毕业生,在见习期间,岗位津贴按其所在岗位系列最低档岗位津贴标准的6 0%执行,工作量(课时)津贴按其标准的6 0%执行;获得博士、硕士学位的毕业生在执行初期工资期间,按其所在岗位系列最低档岗位津贴标准的7 0%执行,工作量(课时)津贴按其标准的7 0%执行;其他新聘用人员,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按其聘任岗位,比照同等条件人员岗位津贴和工作量津贴标准执行。

4.教职工受行政纪律处分的(受开除公职处分除外),岗位津贴全额计发,工作量(课时)津贴计发办法不变;受到取保候审、行政拘留、强制戒毒、强制收容教育等行政处罚,以及刑事处罚的,在处罚期内,停发岗位津贴、工作量(课时)津贴以及绩效奖励;停职审查的,在审查期间,暂缓发放岗位津贴、工作量(课时)津贴以及绩效奖励,待审查结束作出结论后,再根据上级有关精神确定如何发放。

5.教职工在病假、事假、哺乳假期间,其岗位津贴计发比例,参照国家有关病假、事假、哺乳假期间计发基本工资的有关规定执行。

6.2009年1月1日及以后退休的人员,在本市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生活补贴制度出台之前,现行养老金计发办法不变。

7.绩效工资的奖励标准,每年根据区教育局绩效奖励的投入额度进行适当的调整。岗位津贴每月按标准发放,每年1月1日起调整;工作量(课时)津贴每月发放,每学期初调整一次;岗位上如有变动,从岗位变动的下月起,重新核定。

8.以下项目不占学校绩效工资总量:校长(书记)的绩效工资(由区教育局核定);区、镇名优教师津贴;年度考核优秀奖励;行政奖励;国家规定的教龄津贴、特级教师津贴、特殊教育津贴、政府特殊津贴、粮油补贴、上下班交通费补贴、以及本市原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支教人员补贴等。

9.本方案经教代会通过并公示后执行。原学校制订的《教育教学奖惩条例》、《结构工资方案》等自本方案通过之日起终止执行。

10.本方案如有不符合上级规定之处,按上级规定执行。

11.本方案中未尽事宜,由学校行政会议讨论决定,本方案的有关条例与实施细则,解释权属于校长室。

2009.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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