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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浦区东方中学行政人员考核办法
发布日期:2016-12-29    作者:东方中学

青浦区东方中学行政人员考核办法

(2015年3月8日经东方中学五届二次教代会审议通过)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扎实推进素质教育,提高学校办学水平,让全体行政人员尽职尽责,充分发挥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圆满完成工作任务,推动学校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办法:

1、学校行政人员(校长书记除外)考核由党支部、校长室组成考核小组进行实施。

2、学校行政人员考核每学年举行一次,由考核小组提供考核结果,报校长室审批,按等级给予奖励。

3、每学年按考核结果评出优秀奖和合格奖。其中,优秀奖占20%,奖励1000元,合格奖占80%,奖励800元。

二、考核内容:

按青浦区教育局有关干部考核办法执行。

三、说明

1、行政人员考核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凡在学年内存在师德问题的,取消考核。

2、本办法自学校教代会通过之日起开始实行。

青浦区东方中学

201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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