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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浦区东方中学学生奖励办法
(2015年3月8日经东方中学五届二次教代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依法办学思想,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和学生综合素质评价,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进取、文明守纪,引导学生成为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对学生的奖励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突出精神鼓励的原则。
第三条 凡本校学生在学习成绩、文体活动、科技创新、学科竞赛、社区工作等方面表现突出者,依据本办法给予奖励。
第四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校学籍学生。
第二章 奖励种类
第五条 学校设立如下奖励种类:
一、个人综合奖
1、东方之星
2、东方好少年(优秀队员)
3、十佳东方好少年
4、初三升学推荐生资格获得者
二、个人单项奖
1、学习成绩优秀奖获得者
2、学习进步奖获得者
3、学科竞赛奖获得者
三、集体综合奖
行为规范示范班(优秀班集体)
四、集体单项奖
艺术、体育、科技等比赛先进集体
第三章 奖励条件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者可获得“东方之星”奖:
1、自觉遵守《中小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规范》《东方中学学生一日常规》,品行良好。
2、身体健康,体育合格。
3、乐于为班级、学校做事。
4、积极参加班级、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
5、热爱学习,学习成绩良好,成绩不低于班级的前30%。
6、班级学生评价良好,班级学生民主推荐得票率不低于70%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者可获得“东方好少年”(优秀队员)奖:
1、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体健康,体育合格。
2、学习成绩良好,成绩不低于班级的前20%。
3、班级学生评价好,班级学生民主推荐得票率达到80%。
4、必须为本学年的“东方之星”当选者。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者可获“十佳东方好少年”奖:
在获得“东方好少年”奖的学生中择优评选出“十佳东方好少年”奖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者可获“初三升学推荐生资格获得者”
1、具有本年度中考报名资格的本校在籍且在读,在初中阶段学习中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综合素质评价各项指标达到“优良”的应届初中毕业生。
2、按照区教育局下拨我校的人数,以60%+40%的方式确定具体人员。即在达到区规定条件的前提下,按照初三年级一模和二模考试成绩各占50%,如位次相同一模成绩优先的原则排位。人员确定时,先按区教育局下拨人数的60%,按班级数平均分配,班级按照上述原则,按班级名次从高到低确定;剩余40%的人数按照上述原则,按全校名次从高到低确定。(在初三学段获上海市及以上优秀学生称号,且获加分者,不能参与推荐。)
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者可获得学习成绩优秀奖:
获得同一年级考试学科(六七年级:语数英;八年级 语数英物;九年级:语数英物化)总分排名列年级前10%或班级前5%。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者可获得学习进步奖:
以六年级期初区诊断性统一摸底考试为基础参照,每次考试与其作比较(七、八、九年级以上次考试成绩为准),学生考试班级进步快,前7%。(第二次获进步奖的学生总分名次要超过第一次,以此类推)。
第十二条 符合以下条件者可获得学科竞赛奖:
参加区级以上教育或其他行政部门、业务部门组织举办的各种征文、学科竞赛活动(包括文艺体育科技等)获区级一等奖及以上。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班集体可获得行为规范示范班(先进班集体):
1、班集体有良好的氛围,思想健康向上,积极组织参加学校各项活动。
2、班委会(团支部)团结协作好,表率作用强,群众威信高,有较强组织能力。
3、班集体有良好的学习风气,整体学习成绩进步,班级成绩排名列年级中等以上。
4、班集体荣誉感强,团结互助好,遵纪守法、文明程度高。
5、班级学生能自觉遵守《中小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东方中学学生一日常规》,在文明礼仪规范、学习规范、卫生规范、劳动规范、集体规范、社会规范等方面表现突出。
6、班主任工作到位,积极主动地配合学校各部门工作。
7、在学校的值周班日常行为规范检查和EP志愿者督查中表现优秀。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班集体可获评学校艺术、体育、科技等先进集体
班级团体在学校各项艺术、体育、科技等比赛中获年级前三名。
第十五条 每年的区级及以上先进个人、先进集体评选在以上各项获奖个人、集体中择优推荐。
第四章 评审及奖励程序
第十六条 每学年或每学期期末评选当学年度(学期)的各项奖励(学习成绩优秀奖和进步奖每学期两次,分别在期中期末各评一次;艺术、体育科技等比赛类先进集体在比赛结束后产生。)
具体如下:
1、“东方之星”每学期每班评选8—10名;
2、“东方好少年”(优秀队员)每学期每班评选2—3名;
3、“十佳东方好少年”每学年全校评选10名;
4、“初三升学推荐生资格获得者”每学年评选一次,评选人数按区教育局下拨人数确定。
5、“学习优秀奖”“学习进步奖”每学期期中、期末考试后各评选一次。
6、“学科竞赛奖”每学期期末评选一次。
7、“行为规范示范班”(先进班集体)每学期评选一次,比例不超过40%。
8、艺术体育科技等先进集体根据比赛时间而定。
第十七条 个人(或班级)根据各项奖励条件提出申请,坚持个人(或班级)申请与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原则。比赛型的项目按比赛成绩由组织推荐。
第十八条 班级对个人申请进行讨论和民主推荐,班主任进行综合评议签署意见。申请学生个人、申请班级填写表册报送相关部门。
第十九条 班主任、年级组、德育处、教导处、团队分别初审学生申报的各项奖励,由德育处汇总后报送校务会议审批。
第二十条 经学校校务会议审批后张榜公示无异议。
第五章 奖品
第二十一条 对所有获奖奖项均颁发证书或奖状。
第二十二条 各奖项奖品
1、学习优秀奖,每人每次奖励30元左右的学习用品。
2、学习进步奖,每人每次奖励20元左右的学习用品。
3、学科竞赛奖:区级一等奖,市级三等奖,每人每次30元左右的学习用品;市级二等奖以上,每人每次40元左右的学习用品。
4、班级团体参加学校艺术节、校运会、科技节等比赛,在所有班级获得参与奖300元的基础上,再给予比赛获年级前三名的班级团体进行奖励。第一名奖励300元;第二名奖励200元;第三名奖励100元。(奖励发放以等价值的学习用品为主)
5、冬锻月每个年级设有三大赛事:
(1)六、七年级踢跳、拔河、迎春长跑;
(2)八年级 足球 拔河、迎春长跑;
(3)九年级 篮球 拔河 迎春长跑。
具体奖励办法:每个项目的第一名奖 400元;第二名奖300 元;第三名200元;其余班级获参与奖,奖励100元。(奖励发放以等价值的学习用品为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学校。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学校教代会通过之日起实行,原有关奖励的规定同时废止。
青浦区东方中学
2015.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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