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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浦区东方中学章程
发布日期:2016-12-29    作者:东方中学

青浦区东方中学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内部管理的规范化,实行依法治校,使学校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中学管理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上海市青浦区东方中学

学校校址:青浦区浦仓路88

本校是公办全日制初级中学,直属上海市青浦区教育局领导

第三条: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教育必须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方针。

第四条:学校的培养目标是:使学生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文化科学素质、身体心理素质、审美素质、劳动技能素质,具有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终身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成为会学习、会合作、会做人、会生存,具有民族情怀、人格健全、品行端正、博学好问、气质优雅的东中学生。

第五条:学校推广使用普通话和规范字,基本教学语言文字为汉语文字。

第六条:学校贯彻“立德树人”的思想,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学校常规制度,形成管理网络。以“为学而教,少教多学,鼓励挑战性学习”为导向,坚持“绿色教育”办学理念,积极倡导“勤勉踏实,和谐共进”的工作作风,以“关注教师发展,促进学生发展,成就学校发展”为办学宗旨,以“管理树形象,质量求生存,特色铸品牌,创新促发展”为办学思路,确立以“‘东方’育人文化品牌”为核心的办学特色。努力把学校建设成为办学理念先进、师资队伍精良、课程改革领先、教学质量上乘的,具有鲜明办学特色的市郊一流示范性的优质学校。

第七条:学校的校训是教必务实,学必求是,言必达理,行必规范。是涵盖了对师生行为要求的校风、教风、学风准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八条:学校党支部是学校工作的政治核心和战斗堡垒,在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中发挥引领全局和保证监督作用;党支部要积极支持校长行使行政管理权,保证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加强对学校教代会、工会、共青团、少先队工作的领导,协调校内部党政工团之间关系,做好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积极开展文明单位争创活动。

第九条: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法人代表,全面负责学校工作。校长要依靠党支部,充分发挥教代会、工会、共青团、少先队等群众团体的作用,形成合力,努力管理好学校。学校成立由校长召集,校级干部参加的校务委员会,主持学校行政会议,研究决定学校重大事项。

第十条:学校行政实行层级管理,校长室属于决策层。下设办公室、教导处、德育处、总务处、教科室、人事等机构和人员组成的执行层,协助校长管理个体事务。学校的年级组、教研组、备课组、教学班为操作层,完成各项具体教育、教学等工作。学校根据发展和工作的需要,有权对校内机构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学校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代会在党支部领导下开展工作。教代会按党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行使职权,发挥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作用。主要工作是:1、讨论、审议学校发展规划、工作计划、总结等;2、审议通过与教职工有关的规章制度、分配方案、奖惩条例等学校重大改革方案;3、定期评议考核干部;4、征集和处理教代会代表的各种提案,审核对教职工考核结果,教代会定期召开,不设常设机构,由学校工会委员会作为工作机构开展日常的活动。教代会代表任期三年。

第十二条:学校共青团是青年教工和学生的先进组织,学校学生团支部和教工团支部在党支部领导下,组织并带领全体青年教工、学生,在实现现代化的进程中发挥突击队作用,创造性地开展教育教学工作。学校少先队组织在共青团组织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学校实行定期会议制度。每二周召开一次行政例会,组织一次教师政治学习或校本培训活动;每月召开德育领导小组会议,每二周召开班主任(中队辅导员)例会、教研组长会;每学期召开一至二次教代会,政治思想工作例会;每学年召开一次团代会和少代会;按规定召开支委会,党支部大会等其他会议。

第十四条:学校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和指导,完成上级下达的任务,按要求定期向有关部门汇报工作,反映情况,重大问题及时报告。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制度,定期向教代会报告重大的校务工作情况。

第三章   人事管理

第十五条:学校按编制设置书记、校长、副校长、主任、副主任、教师和其它人员。

第十六条:书记、校长、副校长由上级主管部门任命。

第十七条:学校实行中层及以下干部聘任制。由校长按学校各部门干部的设置数,根据择优聘任的原则提出人选,经党支部同意后,由校长决定任免,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中层干部任期一般为三年。

班主任、年级组长、教研组长、备课组长由德育处、教导处根据其工作情况提出人选,经分管校长同意,校务会通过,由德育处、教导处实施新学年的课职务任免。

第十八条:学校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聘用期一般分为无固定期,固定期,试用期。聘用合同制实行定岗、定职,引入择优聘用,竞争激励机制,逐步实行转岗、待岗、下岗制度。所有受聘人员每学年开学前签订上岗合同、填写任务书方可上岗。学校实行绩效工资分配方案。

学校的干部、教师均应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合格学历,按时完成所规定的干部岗位培训、职务培训、普通话测试和高一层次的学历进修任务。教师的继续学习应根据需要一般以本职为主、自学为主、所教学科为主。

第十九条:学校的全体人员均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贯彻《上海市教师守则》,提高思想道德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树立敬业精神。要爱护学生,以正面教育为主,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要面向全体学生,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重视基础道德教育、基础知识教育和基本技能训练,完成教育教学任务;要积极参加教育科研和校本研修,不断提高与实施素质教育相适应的教育教学能力。

第二十条:学校教职工在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同时,应享有相应的权利和福利待遇。学校尊重教职工的民主权利,按法定顺序反映个人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学校建立、完善对教职工的考核评价制度,开展任职情况工作的学期或年度考核,对认真履行职责、工作成绩显著的教工给予表彰奖励,并与职称晋级、工资晋升、评选先进相挂钩。

 

第四章   德育管理

第二十二条:学校工作坚持以德育为核心,把德育工作摆到首要地位。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若干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意见》(中办发〔201324号)《教育部关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意见》(教基一[2014]4号)、《完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指导纲要》和《上海市学生民族精神教育指导纲要》、《上海市中小学生生命教育指导纲要》等文件精神。

第二十三条:学校德育工作实行校长负责的领导管理机制。德育领导小组在校长领导下,定期分析研究德育现状,协调各部门共同开展工作。全体教工要树立“人人都是德育工作者”、“德育为先”的观念,做到教书育人、服务育人、管理育人。

第二十四条:德育处是主管德育工作的机构,要根据德育工作总结目标制定每一学期德育工作计划并付诸实施,坚持以“立德树人”为主线,以思想品德教育和行为规范训练为基础,以开展各种德育主题活动为途径,构建学校德育系列运行模式,创建德育特色,提高德育针对性、有效性和科学性。

第二十五条:每个教学班设置班主任兼任中队辅导员,负责管理和指导班级工作。班主任要与各科任课教师、学生家长密切联系,形成教育合力。班主任要及时了解学生思想、品德、行为、心理等情况针对性地开展工作,要定期做好学生品德和学业的评价,并准确记入学生成长记录册和学生学籍档案。班主任工作实行考核制度,对工作优秀者给予奖励。

第二十六条:共青团少先队是学校德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充分发挥共青团少先队组织的自我教育和先锋模范作用,开展“雏鹰假日小队”、“争章创优”、“红领巾值日岗”、“护绿小队”、“志愿者服务”等有意义的团队活动;定期召开少代会和团代会,开展团队干部的学习培训,认真学习和贯彻少先队章程和共青团章程。

第二十七条:学校要积极构建各年级之间纵向衔接,学校、家庭、社区横向沟通的德育网络,成立家长委员会,举办家长学校,密切家校联系发挥家教的奠基作用。建立学校、社区、家庭“三位一体”的青少年思想道德教育机制,加强校外资源的开发利用,形成课堂渗透,环境熏陶,社会实践,家教配合,社区关心的大德育格局。

第二十八条:学校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及原国家教委《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严格中小学升降国旗制度的通知》要求,建立学校升降国旗制度,每周一举行升旗仪式,并以国旗下讲话的形式对全校师生进行爱国主义教育。

第二十九条:加强德育科研。确立每一学年德育工作研究课题、倡导和引领班主任、任课教师以“三个育人”为主题开展教育科研活动,开展新课程理念下学科德育的实践和研究。积极探索德育自主化、活动化、生活化、课程化、立体化和无痕化的新途径、新模式。构建以“我们续写东方小故事”、“属于东方的传统节日纪念日”“模拟法庭——法制教育新实践”以及社会实践活动为内容的德育校本课程,打造具有东方中学特色的德育品牌。

第三十条:根据每一阶段德育工作安排,面向全体学生有计划有重点开展民族精神教育、传统文化教育、法制教育、安全教育、生命教育、国防教育、青春期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和行为规范教育等,通过各种专题教育,促进学生公民意识、道德素养的全面提升。

第三十一条:学校要为开展德育工作提供经费保证,配备必须的设备、设施、资料和活动场所。积极营造有利于学生健康成长的育人氛围,在校园内设置德育宣传栏、张贴名人名言,在教室内张贴国旗、宣传图片等。不断优化德育环境,开展校园文化建设实践和探索。

 

第五章   教学管理

第三十二条:教学工作是学校的中心工作和主要任务。学校要积极推进上海市第二期课程改革,全面实施市颁布新课程,贯彻新课程标准,积极推进青浦教改经验“新课堂实验”和学科建设,充分发挥基础型、拓展型和探究型三类课程的整体功能,面向全体学生、全面贯彻教育方针,为学生全面发展奠定基础。

第三十三条:教导处是学校教学工作的主管部门,是贯彻落实校长教育思想和办学规划的中层执行机构。在校长室领导下,制定切实可行的教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选配好教研组长和备课组长(学科组长),抓好教研组建设,落实教学常规;指导、检查、考核学科教师的教学工作,对全校的教学质量进行评价和监控。

第三十四条:认真执行市颁布的课程计划,为教师实施课程提供各种保障和服务,开足上好各类课程,准备好教师教本、教参和学生的课本簿册;不得要求或统一为学生代购课外学习辅导资料。

第三十五条:合理安排好课程表、任课表、作息时间表、课外活动安排表。按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校历安排学期工作。不随意停课和增减工作日,若遇特殊情况必须停课的,报上级申请,上级部门同意后才能停课。任课教师不得擅自调、代课;调代课一律由教导处作出安排。学生每日在校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时间总量不超过7小时,学校集体活动不早于上午800

第三十六条:严格规范学校学籍管理制度。完善学生学籍档案和成长记载册制度建设。按规定做好招生、转学、大退、病休、复学、借读等常规工作。严格控制教学班学额,取消留级制度。对毕业成绩综合评估合格的学生颁发初中毕业证书,学业成绩不合格的允许补考,补考不及格发结业证书。对未完成学业、但修业年限已满发给肄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教师要确立“以学生发展为本”的观念,认真学习新课程方案的新课程标准,深入钻研教材,变革教法,按要求备好每一节课,开展优化课堂教学和其他环节的策略、方法的研究。面向全体学生,尊重个体差异,坚持因材施教,努力提高课堂教学的效率。教师要积极参加学校和教研组开展的校本研修活动,完成一定数量听课、评课和开课任务,按要求上缴各种教学资料和填写个人教学业务档案,参加学校综合考绩和教研组教学常规考评。

第三十八条:要切实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精选作业,控制总量,严禁罚抄袭,反对“题海战术”,作业要求做到“独立、按时、整洁、规范”,教师要认真批改作业并及时反馈,提高学生作业和训练的质量和实效性。

第三十九条:加强教学质量监控,开展校本教学调研,提高各类考试的效度。各学科要进行命题研究和考试评价变革,控制单元测验总量,做好期中、期末和区内质量抽查考试的考务工作和质量分析,找出薄弱环节及时进行有效整改。

第四十条:增强教育科研意识,坚持科研兴校。成立学校教科研领导小组,构建校、组、教师三级校本科研网络,做好市、区、校三级科研项目或课题的立项审报、论证、实施的管理。学校科研要以实施“东方绿色小课题”为抓手,以解决教育教学和管理中的实际问题提高质量和效能为目的,各教研组或教师个人应确定各自的实践项目或研究课题,每学期学校举行一、二次重大校本教研活动,为教师的专业发展提供实践平台和施展才华的舞台,鼓励教师在业务上冒尖,实现教师从经验型向科研型转变。

第四十一条:树立“健康第一”的观念,认真抓好学校体育工作。切实做到体育和保健教学规范化,运动训练制度化,健康教育课程化,群体比赛经常化,确保“三课二操二活动”的质量,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的体育活动时间,每年举办一次校运会和冬锻月活动,切实增强学生的体质,达到市颁体质健康标准。

第四十二条:认真贯彻国家卫生工作条例,加强学校卫生保健室建设。抓好学生饮食饮水、近视眼和常见病的防治工作,加强学生心理健康辅导,培养学生讲究卫生和科学健身的行为习惯。学校的环境卫生常抓不懈,以卫生保健的制度建设为抓手,以卫生检查评比工作为手段,以健康教育和心理辅导为途径,建立学校健康、卫生工作长效机制,争创上海市健康促进校。

第四十三条:重视科技教育,加强科技意识,提高自然科学的教学质量,开辟科普教育宣传阵地,组织群体性科技活动,每学年举办一届学生科技节,培养学生的动手、动脑、创造能力。积极参加市、区级科技类竞赛活动。

第四十四条:加强艺术教育,提高学生审美情趣和艺术素养。提高音乐、美术课的教学质量,建立学生艺术团体,开展为广大青少年喜闻乐见的艺教活动。每学年举办一次学生艺术节,继续发挥以东方小剧场、东方歌会、东方元旦文艺会演、东方少年广播等传统特色艺教活动的美育功能,为学生展示艺术才华,发展鉴赏能力提供广阔的天地,使学生在艺术熏陶中渡过青春年华,提升生命质量。

第四十五条:加强“绿色教育理念下的东方博雅”课程建设。建立规范化操作、制度化管理和课内外相结合的社团课程活动机制,提高社团课程活动的质量和效能,根据学生的发展需求,力求开设门类齐全的东方博雅课程系列,提高学生参与率,发挥学生主体性,努力发展学生的兴趣爱好和个性特长。

第四十六条:抓好语言文字工作,大力倡导写规范字,讲普通话,组织教师普通话水平测试和推普周活动。对学生进行语言文字教育要与学科教学及其他活动相整合,渗透到校园文化建设的各个方面,长抓不懈形成长效机制。

第四十七条:大力推进信息网络技术应用的普及和提高,强化教师的信息技术的专项培训,掌握运用多媒体等现代化教学手段的方法技能,探索信息技术与学科教学的有效整合和网络进行教育资源的开发利用,提高常规电教媒体的使用率和使用效能,逐步实现教学和管理手段数字化,加强学校信息技术的硬件建设和软件管理,使信息技术的普及成为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新增长点,以教育信息化促进学校教育现代化。

第四十八条:加强专用教室的管理,充分发挥物理实验室、化学实验室、生物实验室、劳技实验室、美术室、音乐室等专用教室的作用,提高专用室的使用效益。健全专用教室管理制度,加强检查,规范使用记录,对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实行学期考评奖励。

第四十九条:加强图书馆的规范化建设,多渠道开拓书源,增加藏书量,生均图书量达到30册,提高图书出借率,保证学生阅览时间,为全校开展红领巾读书活动提供指导和保障,推荐介绍好书,开展红读征文竞赛,为师生提供优质服务,为学校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发挥应用作用。

第五十条:加强文印工作,提高文印质量和工作效率,做到按时清晰、正确无误,注意节约,减少浪费,精心维护文印设备。按学校有关规定规范操作。严格做好试卷保密分发工作,不出差错,杜绝试题泄漏。

第五十一条:重视学校档案室规范化建设,贯彻落实档案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管理好教师业务档案和学校文书档案、人事档案等,平时注重资料积累,期末主动收交归档,规范化操作,高标准要求,主动热情为师生服务,发挥档案资料的作用和价值。

 

第六章   总务后勤管理

第五十二条:总务后勤工作是学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总务后勤工作要为学校实施素质教育创造必要的物质条件、提供有力保证。

总务处是学校后勤工作的主管部门,要在校长的领导下,筹划好学校校舍和场地,负责专用教室、财务、食堂,安全保卫和综合治理等工作,做到计划性、科学性。努力为教育教学服务,为师生服务。

第五十三条:按照合理、节约的原则,财务人员认真编制好经费预算,并制定好学校各项行政经费的合理分配使用计划。

第五十四条:学校实行收费工时制度。严格按照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坚决杜绝乱收费。期末时结算好学生代办费,并向家长开具代办费使用清单,做到多退少不补,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十五条:严格执行上级规定的财务制度,严肃财经纪律。大笔开支由校务会讨论决定后方可实施,高额购物一律使用支票。健全报销制度,做到手续齐全,票据规范(需正式发票)。所有发票报销应由经手人、验收人(证明人)、总务主任和校长四人签名。

第五十六条:增强服务意识,认真及时地做好教育教学资料的分发,做到工作无差错,态度热情、服务周到。学校所有物品,均由总务部门负责全面管理。做到专人保管,物物登记,财物相符。每学期或每学年清点一次,并做好清点记录。所有物品借还均要手续完备,认真核对,贵重物品未经校长室同意不予外借。

第五十七条:建立学校维修制度,定期对校舍、场地和物品等进行维修、养护工作。根据需要每学期或学年进行专项修理。大修要落实专人负责,制订维修计划、预算等,维修结束后向校务会通报经费使用和维修情况。

第五十八条:加强学校食堂管理,建立和完善岗位职责、卫生制度、财务制度。所购食品或物品要有严格的验收把关制度,保证质量,杜绝伪劣或变质食品,确保师生身体健康。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道道把关,规范操作程序。要保证食堂经费的合理开支和收到良好的社会效应。

第五十九条:录播教室、电脑房、多媒体教室、实验室、图书阅览室、美术室、音乐室、舞蹈房等专用教室落实专人负责,做到物品安放有序,定期进行环境清扫,定期检查内物品,并建立各室管理制度,提高使用率及使用效益。

第六十条:要以高度的责任感负责好学校的安全保卫和综合治理工作。加强学校防火、防电、防盗、防伤害等安全防范工作。安排好节假日、寒暑假期间的值班,加强门卫值班、教师值日制度,努力营造安全的校园氛围。经常举行师生紧急疏散演练活动,增强师生应对突发情况的能力。

 

第六十一条:加强校园环境建设,想方设法,创造条件做好校园环境的规划、布局和养护,努力创设“净化、美化、绿化、教育化、智能化”的校园氛围。

第六十二条:健全学校财物赔偿制度。教职工使用学校器材应爱护,如因使用不当造成损坏或损失,按责任大小合理处理;如外借或用于非教育教学工作而发生损坏或遗失应照价赔偿。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本章程经学校教代会讨论、修改后报教育局批准。学校将依据本规程制定一系列岗位职责和规章制度、评估细则。

第六十四条: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有不一致处,一律以国家颁布的有关条款为准。本规程在实施过程中将不断修改完善。

第六十五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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