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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中学教师申诉(调解)制度
发布日期:2019-09-26    作者:东方中学

东方中学教师申诉(调解)制度

(试行稿)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学校《章程》,制定本校教师申诉制度。

2.本办法适用于本校教师对下列情况提出的申诉:对学校违反《教师法》规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对学校作出处理决定不服的。

3.教师对学校提出申诉的受理申诉部门是学校调解委员会。委员会由林昶、杨莲君、叶燕、凌晓燕、堵伟瑾组成。

4.教师提出申诉,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学校交送申诉书,申诉书应该写明如下内容:

1)申诉人基本情况;

2)被申诉人或被申诉部门、申诉事宜的基本情况;

3)要求受理部门进行处理的具体要求;

4)申诉有关事实依据和法律、政策依据及陈述理由等;

5)写明或交付有关物证、书证或复印件。

5.学校部门接到申诉书后,应对申诉人资格和申诉的条件进行审查,分别不同情况做出如下处理:

1)对于符合申诉条件的应予以受理;

2)对不符合申诉条件的,可以答复申诉人不受理;

3)对于申诉书未说清申诉理由和要求的,要求重新提交申诉书。

6.学校部门自收到申诉书的次日起10日内对申诉作出处理决定。处理决定包括:

1)维持原处理结果;

2)变更原处理结果;

3)撤消原处理结果;

4)教师对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向上一级教育行政机关提出申诉;属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范围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

7.本制度执行中具体问题,由学校校务委员负责解释。


(2019年9月20日经东方中学第六届四次教代会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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